发表时间: 2020-08-25 09:36:17
作者: 诸葛小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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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汇以案说法
前几天小米十周年的公开演讲,回顾了小米过去的热血10年。2010年4月份申请了第一个“小米”商标。次年8月份小米大火。
没想到麻烦也随之而来,广东某公司在风扇、电饭煲等商品(第11类)上申请了“小米生活”商标。
小米公司:
●2010年4月21日申请第9类的“小米”商标
广州公司:
●2011年11月23日申请第11类的“小米生活”商标
广州公司不仅在第11类申请“小米生活”商标,而且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在域名、宣传语、包装设计、品牌配色、天猫、京东等网店全方位摹仿小米公司。这波热度使该公司销售额达到约7000万元。
此种行为涉及恶意攀附小米品牌声誉,于是在2018年11月13日,小米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小米起家于手机通讯产品,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小米公司如果想要状告对方商标侵权,只能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这就需要确认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小汇有话说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传统商业运作模式,互联网营销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小米就是很好的例子。从注册到达到驰名程度用时仅7个月,当属国内首例。
如果您的商标,已达到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可以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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