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为避免商标被撤销,商标权人应及时并持续性保留相关商标使用证据,如1、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2、相关宣传资料3、相关产品照片4、委托加工合同及对应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