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0631-5212333

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您的商标被撤三了吗?

发表时间: 2020-08-24 15:41:47

作者: 诸葛小汇

浏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为避免商标被撤销,商标权人应及时并持续性保留相关商标使用证据,如1、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2、相关宣传资料3、相关产品照片4、委托加工合同及对应发票等

图片展示

联系我们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38号-601
业务咨询:0631-5212333   0631-5203333

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2010-2020 版权所有   诸葛小汇   鲁ICP备19000016号-1        鲁公网安备37100202000847号     支持IPV6访问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